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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的停车费又涨了。这一次涨得还比较厉害,以往只需三,五元的停车费,现在起码都得要二十元才搞得定。不过规矩还是没有变:先给钱,后扯票;你不要,他不给。

好像不止北京是这样,据我的观察,全国的各大城市,只要是人工收费的停车场,大多如此,一样的规矩。

上月底我到西城办完事出来,刚打开车门,一位老大爷非常罕有地先扯了停车票给我“先生,请交二十元停车费”,我不禁夸奖他“大爷,您是我今年碰到的第一个先给票,后收钱的看车人”。大爷乐了:“不瞒你说,这不是眼瞅着就到月底了,票还没扯完呐,不好交差呀!”“您这儿的停车位都停得满满当当的,生意挺好的,怎么会扯不完票呢?”大爷一听口音就是老北京,话匣子打开了就刹不住,“和我搭帮的那几个伙计忒不会来事,平日里只顾着收钱,都忘了要扯票这档子事儿。”“那些没扯票的钱怎么办呢?”“上缴一部分,剩下的哥几个分一分。”我也乐了:“大爷,你们老哥儿几个这么干可是叫贪污!”老大爷一撇嘴:“我们这算什么呀!噢,只许那些个当官的几百上千万的贪,还不许咱小老百姓弄个仨瓜俩枣的?!要贪大家伙一块儿贪呗!”

我大笑:”全民”贪污,有意思!

 

回到家我特意查了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关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,觉得很有必要全文摘录下来: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修正)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

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
  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
 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
 

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

  (一)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  (二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  (三)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,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,犯罪后有悔改表现、积极退赃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

 (四)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,情节较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
 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。

 

照此算来,这位老大爷和他的伙伴们一年下来的“分赃”收入,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去执行,怎么着也可以来个“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。再细一琢磨:如果连老大爷这样的都算作贪污犯的话,但怕是把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改造成专门关贪污犯的监狱,都够呛装得下。

 

这真是一幅不堪深究的景象:我们对在商场里提着大包小包的家庭日用品却开“办公用品”发票的情形已经见惯不惊;我们对校园门口接送孩子的公车已经熟视无睹;甚至我们对朋友圈里谁请客吃饭了能够开发票回单位报销感到羡慕---国家的经济在不断地飞速发展,我们的道德底线却不断地被击穿!

 

如果国民视贪污为常态,我们每一个人就无异于是培植“大贪”的土壤。明亡肇于刘瑾,魏忠贤,清衰始于和珅---难道我们真的就天真地认为这些亡国之徒天生就是“大贪”?!其实道德底线的重置不是哪一个政党或哪一届政府的事情,是每一个国民内心最起码的共同认知。倘若没有这种认知,我敢肯定:现代和珅会像韭菜一样,一茬接一茬的疯长。

如果法律对于贪污罪的标准界定不清---近几年法律界关于贪污罪5000元起始点的高低一直争论不休。想来也是,1997年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时间)的5000元到了2011年的今天又值几何?如果法律留给对贪污罪量刑肆意解释的空间---这些年关于几个贪污大案量刑标准不一,弹性过大的非议不绝于耳。那么,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将会受到质疑,对于国民的约束力将会大打折扣。甚至从一个比较负面的角度看,现行的法律似乎不是在惩戒贪污,而是在纵容贪污?抑或是某些人将惩戒贪污作为一种工具,实质是玩弄法律于股掌呢?

最可怕的是,如果将“公共财物”或“国有财物”概念的外延进一步扩大,我们必定回到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莫非王民”的年代,倘若如此,那么:说你贪污你就是贪污,哪怕你真的没贪污;说你没贪污你就是没贪污,哪怕你真的贪污了!倘若到了这等地步,贪污确实就是小事一桩了。

 

无论如何,生存或者死亡---对于”全民”贪污这事儿---是一个问题。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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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震

黄震

21篇文章 12年前更新

投资业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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